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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房电费一口价下月叫停
日期:[2008-5-30 14:29:00]  来源:金华新闻网  点击:240

    记者 吴小献

    对部分租房者来说,每到夏天,最烦心的一个问题是空调用不大起,因为1元1千瓦时的租房业“行规”使他们要承担高额的电费。不过从今年6月1日开始,这一行规将被叫停,租房者可放心用电。昨天上午,记者从金华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了解到,针对房东向承租人结算电费行为不规范、滥收电费的现象,浙江省物价局日前下发了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》,规定从6月1日起禁止房东向承租人滥收电费,并规范了出租房电费结算方式。

    一口价 房东从中获利

    “现在找一间适合自己的房子较难,虽然电价不合理,但只能认了,平时尽量少用电节约开支。”在义乌工作的邵先生说。

    昨天上午,记者来到义乌城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打听出租房电费价格,一位先生说,出租房电费一口价较普遍,已存在很多年了。由于出租房高电价,租房者要承受不合理的额外支出,房东却能从中获取较高利润。

    据了解,目前义乌民用电价50千瓦时以下每千瓦时为0.538元;51至200千瓦时,每千瓦时为0.568元;200千瓦时以上每千瓦时为0.638元。如果安装了峰谷电,晚上10时至早上8时的电价只要一半。

    租房居住的陈先生告诉记者,他虽装了分表,但不清楚房东是否申请了峰谷电,即使没有峰谷电,他每使用一千瓦时电,房东至少能获利0.43元,如果房东申请了峰谷电,获利就会更大,因为租房者大多早出晚归,一般是晚上用电量多。

    电费可按公式计算

    《通知》要求,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“谁用电、谁付费”的原则,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。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应按照公开、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。具体按以下两种情况确定。

    总表之后的各分表装置齐全,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,能够准确反映线损总量的,线损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。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=总表抄见电量电费÷分表抄见电量总和×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。

    总表之后分表装置不全,即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,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线损不能准确反映的,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1千瓦时确定,其余的由出租人承担。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=总表抄见电量电费÷总表抄见电量×(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+1千瓦时/月)。

    据了解,出租人除按上述两种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,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的费用。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,应出具结算凭证,内容包括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、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。

    5月前电费应提前结清

    昨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目前大部分房屋中介还不清楚有此规定,但作为承租者,应主动与房东说明,如电费是按1元1千瓦时收取,应在6月1日前将5月份以前的电费结算,并记下电表总量。

    据了解,目前义乌当月电费结算截止日期是每月25日。如果在6月1日前承租户不主动与房东结清5月份前的电费,等到6月25日再来结算电费,操作起来就较麻烦。

    滥收电费将被查处

    据金华市物价局检查分局一位负责人介绍,从6月1日起出租房屋实施新的电价收取标准后,物价部门将根据群众的举报,对滥收电费者进行查处。各地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电话为12358。今后承租者在与房东结算电费时,应及时索取凭证,即使没有正规的发票,也要索取字据,以作为自己已交电费的凭证,如出租人滥收电费,也可为物价部门查处提供最有力的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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